關於聯合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的通告

關於聯合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的通告

關於聯合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切實加強我區煙花爆竹安全風險防控煙花,依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煙花爆竹行業實際,通告如下:

一、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實行許可煙花。未經許可,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含透過網際網路或微信等社交媒介經營)。

二、非法從事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組織和個人,要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到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說明情況,協助調查,上繳非法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關部門將視情節依法予以從減輕或不予以處罰煙花

三、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戶,必須按照許可證規定地點實行一店一證、專店經營,嚴禁佔道經營、流動經營、一證多點或擅自變更經營地點經營;嚴禁“下店上宅”“前店後宅”經營;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和非法渠道產品;嚴禁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嚴禁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和品種存放煙花爆竹;嚴禁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嚴禁在集貿市場、醫院、學校、交通要道等人員密集公眾場所銷售煙花爆竹煙花

四、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煙花

五、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戶必須從具有煙花爆竹批發資質的企業購進煙花爆竹,不得從其他渠道進貨,特別是嚴禁透過郵寄等方式購進煙花爆竹產品,對違規收寄煙花爆竹的郵政、快遞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煙花。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房產、車輛或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違者依法予以查處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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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對在禁燃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予以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相關違法犯罪責任煙花

八、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私自運輸煙花爆竹煙花。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九、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鎮(街道)要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和 “屬地監管”職責,加強排查監管力度,對發現的煙花爆竹違法違規行為,要立即予以制止,並及時將違法線索移交相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煙花。對存在排查與監管不力、參與、從事、縱容、包庇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追責問責。

十、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呼籲廣大人民群眾要增強公共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從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經營戶購買菸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質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發現有非法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透過電話、網路或直接到當地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舉報。

舉報電話煙花

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煙花:0851-28686623

遵義市匯川區應急管理局煙花:0851-28669322

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煙花:0851-28683023

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

遵義市匯川區應急管理局

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 年 1 月1 日

來源煙花;匯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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