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肖像成商家“免費廣告”?法律邊界何在

警惕未成年人肖像成商家“免費廣告”

在數字時代,一張張可愛的孩童照片,是家庭的溫馨記憶,卻可能在不經意間成為商家吸引眼球的“免費廣告”,“不知情”“素材來自網路”則被商家拿來當免責的理由法律。那麼,商業使用他人肖像的法律邊界何在?商家應該擔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而孩子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肖像權呢?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將未成年人肖像權保護這一議題再次推向公眾視野,為網路空間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敲響警鐘法律。該案不僅是吳興區首例資訊網路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權案件,更因其“法檢聯合”的支援起訴模式,彰顯了司法機關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的決心與行動力。

網店免費廣告

出生於2017年的小江(化名),在母親陳女士的監護下從事童模工作,其拍攝的多組宣傳照片被髮布在某短影片平臺等社交平臺法律。這些經專業拍攝並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影像,卻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出現在了一家陌生網店的商品頁面上。

湖州某服飾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天貓店鋪中,未經任何授權,擅自將小江的19張肖像照片用於四款不同童裝商品的宣傳頁面,相關連結標題如“又酷又颯的女童春秋款”“2025新款兒童加絨大童秋款運動褲”“女裝韓系高階感上衣條紋T恤打底衫”“2025新款兒童秋裝長袖大童”等,直接利用小江的形象進行商業推廣法律

“孩子照片被陌生網店隨便拿去用來賣衣服,作為監護人,我們毫不知情,感到既無奈又氣憤法律。”陳女士表示。於是,陳女士作為小江的法定代理人向吳興區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維權產生的合理開支等費用。

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透過與法院的未成年人協同保護機制,獲悉該案系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且涉網路肖像侵權,當事人舉證、質證等訴訟能力偏弱,符合支援起訴的法律規定法律。於是,主動聯絡當事人,決定支援起訴,最大程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形成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合力。

法律邊界何在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訴稱,湖州某服飾有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小江的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嚴重侵害了小江的肖像權法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其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麼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究竟指什麼?商業使用他人肖像的法律邊界何在?

翻閱類似案例,可以發現部分被告辯稱“使用的圖片來源於網路,誤以為是可以免費使用的素材,並非故意侵權,且使用範圍有限,未造成嚴重影響”法律。但事實上,此類答辯並無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明確列舉了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即可使用肖像的幾種合理情形,包括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已公開的肖像;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範圍內使用;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使用;以及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的必要行為。

迴歸本案,被告公司將小江的肖像直接用於童裝商品的商業推廣與銷售,其核心目的與行為性質均屬於典型的營利性商業活動,與上述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合理使用”情形均不相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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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興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公司對案涉照片的使用未獲得授權,其行為已明確構成對小江肖像權的侵害,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

2025年10月9日,該院作出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刪除涉案店鋪中所有含有小江照片的宣傳內容;就其侵權行為向小江進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小江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500元法律。判決作出後,被告公司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本案承辦法官林哲一表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它清晰劃定了網路商業宣傳中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未成年人肖像的法律紅線法律。‘不知情’‘素材來自網路’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商家必須樹立嚴格的版權與人格權意識,事先取得明確授權,否則必將承擔法律後果。”

築牢守護防線

數字時代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已從傳統的身體安全保護,拓展至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多項人格權益的全面護衛法律。本案所揭示的網路肖像權侵害,僅是未成年人數字權益受損的典型一隅。

林哲一指出,當前利用網路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權、隱私權等案件日益多發,其手法呈現出“去現場化”“成本低廉化”的特徵法律。侵權行為常隱匿於看似正常的網路活動之下,利用數字資訊的易複製性與難溯源特點,大大增加了發現與追責的難度。

應對這一複雜挑戰,亟須構建一個社會協同、環節聯動的綜合防護體系,監護人的主動監護、商家的倫理自律、平臺的有效監管,是構築這一防線的三大基石法律

對監護人而言,保護需從“數字看護”意識的提升開始法律。這不僅是審慎管理孩子在社交平臺分享的影像與個人資訊,避免過度暴露可識別身份的特徵;更意味著要主動關注孩子在網路空間的社交動態與聲譽評價,教導其識別風險並建立遇事求助的信任通道。

對各類經營者而言,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商業活動中使用未成年人相關形象或資訊,必須恪守“先授權,後使用”的絕對底線,將尊重與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內化為商業倫理的核心組成部分。

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支援起訴,與法院協同築牢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屏障法律。法院也藉此案提醒網路平臺運營者,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透過技術手段和人工稽覈加強平臺內商家釋出內容的版權合規篩查,暢通侵權投訴渠道並建立快速處置機制。家庭、企業、平臺、司法與社會力量各盡其責,方能共同營造一個清朗、安全、尊重兒童權益的網路環境,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數字時代健康成長。

法治日報記者 王春

法治日報通訊員 茹玉 陳天琦

來源法律: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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